在美国当众焚烧国旗,合法吗?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与标志,悬挂着的国旗就代表了国家的主权,国旗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而且牵动着人们的民族感情。

国旗最早起源于古代军旗,作为战场识别的标志,希腊和罗马的古籍中都有使用军旗的记载,在欧洲中世纪时大量出现。直到18世纪民族主义兴起后才开始有在民间悬挂国旗的行为,例如英国国旗最初在17世纪作为船旗使用,直到1908年才法定确立为国旗。

可以在新闻和电视上看到,人们通过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心中的不满情绪,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得到了法律的允许?

这里我要提到一个在美国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和具有争议性的一起案例,得克萨斯州的约翰逊案:格里高利·约翰逊是当时的一名“美国共产党”的团体成员,1984年8月,为了表示当时里根总统的一些政策以及一些总部设立在达拉斯的大公司表示抗议,格里高利带领其抗议团体吵闹的穿过街道,一边呼喊反对共和党和里根的口号,一边用喷枪在几家大公司的外墙上涂鸦。这时,一位成员把银行前旗杆上的美国国旗扯下并递给了格里高利。他们步行到了市政厅门前,格里高利拿出国旗,倒上煤油,另一人用打火机将其点燃,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并大喊着一些对里根总统带有侮辱性言语和口号其表示抗议。

格里高利很快被警察逮捕,并被控违反了得克萨斯州的一项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但禁止“亵渎”国旗,还禁止对公共纪念物、墓地等“受崇敬的物体”作出类似的行为。然后,包括丹尼尔在内的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明确表示焚烧国旗是对他们情感的严重冒犯,为此他们心痛不已。于是法庭判定格里高利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款两千美元。然后他向得克萨斯州第五上诉法院上诉,但仍然败诉。

接下来他又向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上诉,这是该州刑事案件方面的最高法院。这一次,格里高利胜诉了,得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认为其行为是一种象征性的言论,因此受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州法不能对其进行惩罚。

然而州政府行政部门提出:国旗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并且州政府需要维持秩序,因此其应该比约翰逊象征性的言论自由更加重要。但法庭表示这些都不足以支撑对约翰逊的定罪。

法庭表示:任何人都有权与众不同,这正是我们第一修正案自由权利的核心,一个政府不能用法律来强行制造出公民团结的感觉。并且这个政府也不能既把一个符号定为团结的象征,又规定与之相关的行为哪些才是允许的。法庭还得出结论,本案中焚烧国旗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任何破坏和平的威胁。

得克萨斯州政府觉得非常不满,亵渎一个国家的国旗,一定是要遭罪的,接着请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

1989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接近票数判决支持得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意见,得克萨斯州败诉。为了对案件作出裁决,联邦最高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非言论类的行为是否有可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为格里高利并不是由于在言语中亵渎了国旗,应该被视为是一种言论的表达,将焚烧国旗视为是一种表达。成为他是否能够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挑战定罪决定的关键性前提。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禁止剥夺公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权利。

最后大法官肯尼迪给出了一个补充意见中写道:摆在我们眼前的是一项简单明了的法规与宪法中纯粹指令的对抗,对此我们别无选择。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我们有时必须要做出自己并不喜欢的决定。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从法律和宪法的角度上,这样做是对的,我们必须接受这样的结果。我们的承诺是如此事关生大,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决定会让自己感到反感就不去做这个决定,因为这将损坏我们最重要的原则。而这就是一个会让我们自己感到反感的案件。虽然各种符号的意义往往是我们自己所赋予的,国旗就是这样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的理念——法律、和平以及人类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的标志。但今天的这个案件却迫使我们认识到坚持这些信念所要付出的代价。一个心酸但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用突出精髓且简短的话语理解其主要含义就是:正因为国旗象征的自由理念,保护了蔑视它的人,保护了格里高利·约翰逊当众焚烧国旗的这种令人反感的行为。

此判决,意味着美国48个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均全部违宪。

当然也有人认为联邦最高法最后作出的判决结果在保护国旗上和其道德层面上背离的太远。史蒂文斯大法官提出了一份不同意见书,认为:尽管国旗作为一个标志其价值难以具体衡量,但是保障此一项价值的政府利益是重大且合法的。

之后,美国国会曾多次考虑通过一项亵渎国旗修正案,这一修正案通常在美国众议院都会得到顺利通过,但始终是过不了美国参议院的决议认可,最近一次则是于2006年6月27日,因一票之差而失败。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合乎法律的,不受法律的制裁,尽管这种方式不被大众所接受,但是这种行为被视为是一种表达自我的方式和自我表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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