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和华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启示

谈一谈耶和华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和对美国的启示,是我对《飞跃5000年》这本书的一点点感想。

想知道这本书为什么叫飞跃5000年?我们知道美国1776年建国独立的,1787年制定宪法的,为什么说是5000年而不是244年是?那是美国建国的那一年。为什么也不说是两千零二十年?是耶稣诞生的那一年,而它直接就说是5000年呢?

美国秩序的根基

在《美国秩序的根基》这本书里可以得知,中国人对美国的一些错误印象,在中国人普遍印象中美国的秩序的进化的、世俗的、科学的、现代的、民主的、启蒙的,事实是美国的秩序是神灵的、宗教的、道德的、古老的、共和的和启示的;在中国人的印象中,美国秩序是一群政治精英在费城横空出世的妙想,事实是美国秩序的原理已经在数千年之前或者认为是5000年就已经产生了;在中国人印象中美国秩序是现代化的楷模,事实是美国秩序是古老智慧之树的新枝。我继续坚持我的那个结论,美虽新邦、其命惟旧,因为美国的秩序跨越了5000年。

这本书有个副题目叫做美国建国的28条原则。其英文的意思是改变世界的28条原则,这28条原则是美国的立国之基,美国的出现又改变了世界,很多国家跟着美国一起改变了世界。那么从1776年到1787年开始,美国开辟了很多历史中的先例,建国是以宪法的制定为标志的,在美国之前,英国是不承认宪法的,中国也有很多朝代交替,但是在1776年以前中国任何一个朝代的更迭都不以制定宪法为标准,但从美国开始以后,世界各国在于政权变革时都以制定宪法,以立宪为建国标准,所以1776年是美国独立的标志,1787年是美国建国的标志。

这本书的英文版里有一位著名的政论家给书写了待续,但这个待续没有翻译成中文,其中就有这样一句话:“这28条原则,没有一条是美国国父们发明的。”换句话说,这28条原则早就在那个地方了,并不是美国国父发明的功劳,而是当时发现并把它应用了,在《美国人》这本书上广受欢迎,其中有一位美国女读者, 把这28条原则每一条都找到了圣经上的依据。

美国秩序的作者是谁?美国建国的标志就是在北美这片土地上建立一个秩序,谁是作者很多人都会想到是美国的建国者,其实不是,用飞跃5000年表明,美国是一个起源于圣经的国家所以才有飞跃5000年,要不然就是飞跃244年,或者像中国一样飞跃70年;美国秩序起源于圣经而不是建国者本身,第221页,作者引用英国法理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的一句话,在书中被反复引用:“尊崇造物主及其律法至高无上的责任。”因为造物主在没有人类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上帝亲自口述成圣经,优越于其法律,换句话说上帝口述的自然法高于人间任何法律,在所有时间所有地点都有其约束力,如果违反这条法律,人类法律就不具有任何效益。所以当美国建国者们意识到这一点的时候,就必须要首先符合上帝亲自口述的法律,美国宪法和美国秩序是耶和华给的,其原理来自圣经而不是来自美国建国者们,继续引用布莱克斯通的话,在第88页,后面还会出现多次:“当造物者创造语录的时候,就规定了秩序的原理,表明在秩序有序的安排中的神的意志被叫做自然法。”换句话说,自然法是神的意志,“正像它们作为宇宙的其余部分存在一样也存在着一些人性的法则,这些人性的法则的制定者也是上帝;人性的这些法则已经被上帝所揭示,所有的人类法则依赖的就是就是这两个基础,一个是自然法,一个是启示法。”布莱克斯通在中国的法学界也非常受欢迎,特别是在那些喜欢普通法的法学家们当中。

建国者们基于这个,对布莱克斯通对法律的了解,建国者们对上帝的律法,自然法和启示法的态度,让早期的美国人作为对社会制度的一种法律怀以极高的敬意,他们也用相同的方式推崇上帝的自然法和尊严。

《飞跃5000年》这本书特别强调耶和华在美国建国和立宪过程当中的最高地位,85页:“建国者们不仅相信造物者创造万物,而且相信它介入历史的进程,包括美国的建国与立宪的进程,他们将独立战争的胜利归功于上帝的帮助和旨意,如今制宪会议上,上帝也会帮助引导他们达成共识。”换句话说,有两件事是在上帝幕后的指导下做到的,一个是独立战争的胜利,一个是宪法的制定。

制宪

1784年6月28号,当时讨论宪法已经好几周,争论不休,81岁的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人类的理性并非十全十美,如果靠理性来制定美国宪法,是制定不成的,因为因我们目前会议的状况来看,没法靠人的理性来制定一个好的宪法,当我们在独立战争遇到困难时,我们向上帝祷告,不是我们打败了不列颠帝国,而是神帮助了我们,同样在制宪我们也要请求神来帮助我们”。

富兰克林另一段感人的话:“先生们,我活了一大把年纪,年数越长越笃信我所见到的真理,上帝统管人类世界,如果没有它的准许,一只麻雀都不会掉在地上,那么一个帝国有可能不需要它的帮助就能崛起吗?先生们,圣经明确的告诉我们,若不是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房屋的人就枉然劳力;若非上帝帮助我们建造这个国家,否贼一切都是徒劳。”富兰克林其实不是一个基督徒,他被认为是一个自然神论者,自然神论者认为是上帝创造了这个世界以后,就不管世界了,让世界自行运转,从这些点来看,他相信上帝一直在介入人类的历史进程,包括美国独立战争和建国和立宪,所以他讲完这些以后就建议在牧师的带领下每日都去做祷告,最后代表们在大多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在很多问题上取得了和解,所以才有了延续至今的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作者都有谁?会想到杰佛逊、麦迪逊、汉密尔顿等好些人,来看一下美国制宪过程中一位很重要人物,也就是《联邦党人文集》作者麦迪逊是什么说的:“真正令人惊奇的是我们在制定宪法的过程当中有那么多的困难需要克服,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达成一致,事先是没有预料到的,对任何坦率的人来说都是不可能的,但对虔诚的深思者来说,在不去领会那一根全能的手指,那是不可能的”。换句话说,上帝如果没有在幕后帮助我们,是没有办法完成制定宪法这个任务的,我们的祷告被上帝听到了并以恩典于回复。

美国的宪法是哪里来的?是从圣经来的,这在美国200年以后参议院通过的一个法案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在1982年的美国法案:“授权并要求总统将1983年定为全国圣经年。”这个法案非常短,大概就几条,讲到了一些很重要的东西:“鉴于圣经作为上帝的话语,对美国成为一个独特的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贡献,对圣经的信仰曾经启发了我们早期的定居者;鉴于圣经的教导,给予了美国宪法及美国公民的思想;鉴于圣经给予了我们建立了共和制度的基础,所以我们要把1983年定为全国圣经年”。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一切和圣经是分不开的,或者说圣经的贡献是最大的,当我们谈到耶和华在宪法中的地位时,首先就能想到耶和华的名字在宪法中其有两种存在的方式,一种是现身的方式,一种是影身的方式。很多世俗主义者认为:“美国的宪法中没有其上帝,意味着美国宪法创造了一个没有上帝的秩序,美国宪法纯粹是社会主义的杰作,无关上帝与圣经,上帝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是偶然的出现,在大多数条款中缺席了”。

但是我们要看看美国早期各州的宪法,上帝非常高调的存在于各州的宪法当中,这样的文宪也有,而且制宪者相信耶和华呼应最高的权力和最高的主权,人间政府和统治者都是因它而设定而造的。宪法也是造物者特殊的创造,就像圣经一样,圣经是圣经的作者们写的,但作者受到了上帝的默示才写下了这些作为上帝话语的圣经。

耶和华的意志在宪法中

按照作者的说法,38页:“所有的法律,包括美国的司法,都应该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如不合格就是不正当的法律或者是恶法。”所以宪法有两种,一种是统治者意志来衡量的,另一种是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宪法,美国的宪法在作者看来就是用上帝的律法来衡量的,人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合乎神的律法,这是作者斯考森的看法,那美国宪法更不例外。

所谓的自然法就是神的法律,所谓的高级法就是高于人定的法律,神法就是神为自然和人类制定的法律,这是这三个概念的解释。神不仅创造了人,也撰写了人的用户手册,因为产品不能为自己制定用户手册。造物主的这种意志就被称为自然法,这些由上帝本人传达的自然法就义务而言,肯定优越于任何人制定的法律,所以自然法是优越于任何人指定的法律,它对所有国家所有时间都具有约束力。

在第40页当中,美国宪法中多少内容是基于自然法的,由于过多我就保留一部分来讲一下:宪法中所有概念都是神的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有限政府、分权制衡、人身保护、契约权利,携带武器的权利等等全部都是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或者说是建立在上帝通过圣经启示给人类的这些原理上的。

美国的建国者们当他们撰写独立宣言和宪法的时候,要为自己的正当性论证的时候,他们引用的是耶和华的话语,耶和华赋予了人类这些权力,但是英国的国王缺剥夺这些权力,这样做违反了耶和华的公义,所以他们要求找回耶和华的公义,为独立提供了全部的和最高的合法性。美国宪法依据的是耶和华在圣经中启示的秩序原理,为美国制定一套适用于美国的耶和华的秩序原理,所以美利坚合众国如此经久繁荣,正是因为他们建立在耶和华为人类所提供的秩序原理之上,而美国宪法是集中反映了这些原理。汉密尔顿:“赋予人类自由与安全不可侵犯的权利,自由权利是造物主给所有人类的礼物。”

耶和华的启示在宪法中

权利来自于耶和华,保护权利的方法也来自于耶和华,这些不是人类的发明,不是人类通过想象出来的,也不是凭借经验积累出来的,所以美国宪法是启示的产物,可以分成特殊启示和普遍启示两种,普遍启示就是:每个人无论你信不信上帝,你都已经得到了启示;特殊启示是:通过圣经给每个人每个国家的启示叫特殊启示。那么启示是一个什么东西?启示是上帝给每个人每个国家制定的救助的计划,这个计划,就是启示,从启示得到两个重要的单位,一个是个人启示一个是给家国的启示,一个是个人救助一个是家国的救助,这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个人的救助会随着个人的生命的终结而终结,但是要给一个家国制定一个救助计划并被这个国家所接受,可以成百上千年的延续,所以给国家的救助非常之重要。

美国的建国者们发现,上帝启示给以色列的救助计划,就是上帝给美利坚的,而家国的救助计划在以色列这个救助计划启示在圣经里,而在美国通过圣经,启示在宪法里。“这些概念在犹太基督教的英国法律的结构中得到了特别的强调”,这是布莱格说的。美国人得到的启示就是走以色列的路,我把以色列的路归结为四点:

第一条:信靠耶和华。
第二条:通过耶和华的指引或者帮助摆脱奴役。
第三条:定立一个圣约。
第四条:恪守、界定,这个界定就是圣约的内容,圣约与立法。

这四点有一条做不到,以色列就衰落了甚至被圣所惩罚。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美国是上帝的新以色列,是上帝给建国者的一片土地,上帝通过它检审的贤人亲手写就了这个法律,盎格鲁撒克逊做的跟以色列人非常像,这也坚定了他们要走以色列的道路。所以今天不论好人坏人,都喜欢美国,甚至那些反美的人,实际上他也喜欢美国。

美国的宪法也像西奈山之约一样,也是美国人与上帝的约法,真正的宪法是约法,这里有很长的一个传承,《阿尔弗雷德法典》直接照搬了许多圣约立法规则,到1215年的《大宪章》,到《五月花号公约》,到1787年的宪法,这些盎格鲁撒克逊的一系列重大的法律文件都在耶和华的参与和见证之下,并且符合耶和华意志的约。美国在制宪的过程中,耶和华一直“站在”背后,亲自见证并参与。

讲一讲两种宪法,一种是有上帝的宪法,一种是没有上帝的宪法,关于美国宪法与上帝的关系有很多争论,有学者认为美国宪法充其量是社会主义与科学的杰作,不仅上帝在其中无足轻重,而且它规定政教分离,限制宗教干预政治;当然也有人认为美国宪法是名副其实的神来之作,上帝借于贤人之手缔造了美国宪法,否则美国宪法哪来如此神明力。

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频频更迭如同废纸?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宪法牢不可破?完全取决于上帝在宪法中的地位,有生命力的宪法是符合神的法,没有生命力的宪法是反映王的意志的法,所以一个宪法的寿命要么由神来决定,要么由王来决定,宪法不是王法,王法不是宪法,王法只是打着宪法的名义,它依然不是宪法,在有上帝的宪法,神在法上,王在法下。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制订不久,当中没有关于权利保护的条款,后来一些人要坚持写一些权利保护条款的法律,在当时美国制宪时觉得保护这些权利是不需要说明的,不需要拿来强调,当然有些人觉得需要强调,委托麦迪逊去起草,最后决定下来权利法案共十条,也是最重要的十条,最核心的四条,第一条唯一的神,第二条生命权,第三自由权,第四财产权。权利法案告诉我们,十戒不是仅是对个人说的,更重要的是对国家的要求,既是对国家的启示,也是对国家的要求。

收尾

我讲这些,不是以一个宪法研究者的身份,也不想鼓励大家也不希望大家变成宪法的研究者,我讲这些的目的是为了看一看,就像美国人看上帝和以色列人的关系一样,通过看美国人的这些关系来看我们华夏与启示的关系,所以宪法反映着两种,一种是反映执政者意志的宪法,包括开国者意志和人民的意志,耶和华在当中没有地位;第二种是反映造物主意志的宪法,造物主在其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

《飞跃5000年》一书考察了美国宪政何以形成的历史,同时也帮其他地方的人们思考各自宪政历程提供有力参考。

这是一艘即使在狂怒的风暴中也经得起颠簸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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